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5697号
原告:西安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产灞生态区XX街道XX村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蒋守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军,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城XX路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市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西安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原告工程款2207370.93元,利息766610.2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并按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将高新区给水管网XX段XX路(东西四号楼-东西八号路),十四路(K0+374.533-K0+533.4)DN400给水管道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由原告包工包料。其中林徽路项目2018年3月开工,2018年12月竣工,合同总价5123599.16元。项目完工后,被告寻找各种理由不与原告进行结算,不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无奈只能以高额利息寻找第三方垫资。经原告多次催讨,2021年11月8日,被告预算科科长以微信电子文档方式向原告推送了《道阳工程费用核算》,载明截止2021年11月8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2207370.93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所谓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原告西安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被告西安白来水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沟槽开挖、回填、管道安装等相关内容,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西安市高新区XX路、西安市高新区纬十四路均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故本案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059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西安市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婉婉
打印:吴承洲校对:吴承洲2022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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