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618号
原告:***,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赐琴,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娜,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贺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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