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陕西海天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建辉管道安装工程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2013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海天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建辉管道安装工程队。
本院在执行***、***、***、***与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陕西海天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建辉管道安装工程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63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第二项内容,执行标的为413262.79元及逾期利息。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419554.79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86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