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执行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381975。
法定代表人:甄爱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甄爱国,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甄爱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甄爱国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歀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21民初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新睿
审 判 员  刘秋元
人民陪审员  邹松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