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18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中环路。
法定代表人:郭三武。
被执行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州区宝塔大道。
法定代表人:甄爱国。
被执行人:黄冈奇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宝塔大道。
法定代表人:甄炬。
被执行人:甄爱国,男,汉族,1956年1月2日出生,住黄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5年4月4日出生,住黄州区。
被执行人:甄炬,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奇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甄爱国、***、甄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鄂11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未履行;
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传唤其到庭,被执行人到庭但未履行;
三、本院多次在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查封甄炬名下位于黄州区中环路的房产及黄冈奇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州区××路××号××商铺××号××,申请执行人暂未申请处置;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发现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财产查控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卢丽娟
审判员  刘一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