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2021号
原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381975。
法定代表人:甄爱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胜,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82261146。
法定代表人:程永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霖、程才喜,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冈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