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4009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华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女,汉族,1957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华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6561762A。
法定代表人:甄爱民。
被告:甄爱国,男,汉族,1956年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甄爱民,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381975。
法定代表人:甄爱国。
第三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434871130。
负责人:陈友峰。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甄爱国、甄爱民、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未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用468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柯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