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天恒宏大置业有限公司、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天恒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08。
法定代表人:王洪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新,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园,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特9号8768室(黄州区三台河村106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庆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湖北兴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江岸名都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甄爱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天恒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天恒公司),一审被告湖北兴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兴玖公司)、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神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宏大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已在另案主张抵销本案债务,但其另案主张的债权是否成立、债权金额及抵销权应否支持等问题尚不明确,另案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所以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原审法院坚持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湖北兴玖公司述称,深圳宏大公司与黄冈天恒公司未对原审判决认定其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异议,故原审判决中对于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应予维持。
湖北神顺公司述称,其意见同湖北兴玖公司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深圳宏大公司对黄冈天恒公司是否享有债权及债权的数额等问题,因存争议而在另案诉讼之中。深圳宏大公司对于前述债权相关问题尚存争议的事实亦不否认。在此情况下,其主张以另案债权抵销本案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纠纷事实清楚,原审法院由此认为本案审理无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据,故而未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宏大公司以原审法院未中止诉讼为由请求再审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深圳宏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天恒宏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 刚
审 判 员  于 蒙
审 判 员  关晓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书轩
书 记 员  刘会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