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执复12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黄冈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822611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才喜,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01159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381975。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黄冈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2)鄂11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与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顺公司)和黄冈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新区投资公司发出(2022)鄂1102执恢478号恢复执行通知,并作出(2022)鄂1102执恢478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神顺公司、新区投资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7981885元。新区投资公司认为向其发出恢复执行通知及冻结其银行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2)鄂1102执恢47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对该公司的通知,并返还扣划款项。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查明,中浩公司与神顺公司、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鄂11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1.神顺公司向中浩公司支付1500万元工程款;2.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神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1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中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3月19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中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6月16日立案执行。2019年12月13日,该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0月22日,中浩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11月9日立案。同年11月10日,该院向神顺公司和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向中浩公司清偿1748.5250万元。11月15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神顺公司、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48.5250万元。随后于2021年12月26日扣划500万元、于2022年1月10日扣划500万元、于2022年2月22日扣划7815525元。 2022年3月9日,中浩公司与神顺公司、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扣划的7815525元返还至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已扣划的1000万元待仲裁裁决后再处理。2.执行案件因达成和解结案,待仲裁裁决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否欠付神顺公司工程款,来确定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3.仲裁期间,三方可对建设城东新区8条道路产生的各种纠纷达成最终处理意见。4.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但并不因此视为放弃权利。 2022年7月14日,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黄冈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5日,黄冈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字第035号仲裁裁决,裁决确定:1.神顺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10日内向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余款8932518.44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2.神顺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因提前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期间资金占用费131809.42元。3.神顺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10日内向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补开剩余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78240833.40元)。4.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神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898955.25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该款先用于支付(2018)鄂1102民初333号判决在执行中确定的债权债务,剩余部分用于抵销上述1、2项中确定的神顺公司债务。5.…。6.…。7.…。 2022年9月16日,中浩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当日向新区投资公司送达(2022)鄂1102执恢47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神顺公司、新区投资公司偿还下欠工程款及损失789.7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用84885元。2022年9月17日,该院作出(2022)鄂1102执恢4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顺公司、新区投资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7981885元,并从新区投资公司账户完成了扣划。2022年9月20日,中浩公司提交结案证明,该院于同日作出结案通知书,但通知书只送达了中浩公司和神顺公司。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新区投资公司恢复强制执行的行为是否违法,被执行人应否承担债务利息。新区投资公司认为按照仲裁裁决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应被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18)鄂11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依据该判决,新区投资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即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义务的期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后即届满。因此,在仲裁裁决确定了异议人新区投资公司欠付神顺公司工程款数额后,申请人中浩公司按照执行和解的约定申请恢复执行,该院对神顺公司和新区投资公司恢复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新区投资公司同时提出履行金额不符,不应承担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新区投资公司未按照(2018)鄂1102民初333号生效判决确定期间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责令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新区投资公司主张执行行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驳回黄冈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新区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2018)鄂11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未明确新区投资公司欠付神顺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中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欠付的金额,在新区投资公司与神顺公司未结算的情况下,执行标的不明,不应对新区投资公司强制执行;二、2022年9月15日,黄冈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字第035号仲裁裁决,确定新区投资公司收到裁决书10日内向神顺公司支付工程款,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即恢复强制执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即对该公司强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三、新区投资公司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欠款金额在仲裁裁决时才得以确定,该公司没有迟延履行的情形,不应承担迟延履行利息。请求撤销(2022)鄂11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纠正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恢复对新区投资公司的执行是否违法;二、强制扣划款项是否超过新区投资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一、关于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恢复对新区投资公司的执行是否违法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黄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定新区投资公司应付神顺公司工程款,即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神顺公司对新区投资公司享有债权,该债权系神顺公司的财产权益,属神顺公司的责任财产,可以强制执行,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据此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2018)鄂11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确定新区投资公司在欠付神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中浩公司承担责任,(2022)***字第035号仲裁裁决已明确新区投资公司欠付神顺公司工程款的数额,新区投资公司对中浩公司承担责任的数额因此而确定,原对新区投资公司执行标的不明确的障碍消除,已具备对新区投资公司立案执行的条件,恢复对新区投资公司的执行并无不当。(2022)***字第035号仲裁裁决确定了新区投资公司的履行期限,新区投资公司享有该期限利益,执行法院在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强制执行不当,但在异议期间该履行期限早已届满,撤销扣划行为后依程序强制执行不仅有悖执行效率原则,也无益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撤销扣划行为已无实际意义,为提高司法效率,不宜撤销执行法院的扣划行为。 二、关于强制扣划款项是否超过新区投资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2022)***字第035号仲裁裁决确定新区投资公司与神顺公司互负债务,且债务种类相同(均为金钱债务),履行期限相同,新区投资公司可以主张抵销。但(2022)***字第035号仲裁裁决明确新区投资公司应付神顺公司的款项优先支付(2018)鄂11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中确定的债务,该裁决对新区投资公司有法律约束力,新区投资公司只能在(2018)鄂11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执行中确定的债务范围之外得以抵销其债务。神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法应承担迟延履行利息,(2018)鄂11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均为神顺公司在执行中应承担的债务,且该判决确定新区投资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区投资公司在此范围内不能行使抵销权。(2018)鄂11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确定神顺公司欠付中浩公司1500万元,新区投资公司在欠付神顺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中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2)***字第035号仲裁裁决明确新区投资公司欠付神顺公司2000余万元,结合两份生效法律文书,新区投资公司对中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2022)***字第03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为限,不得超过该裁决确定的新区投资公司应付神顺公司的工程款数额。执行法院强制扣划新区投资公司银行存款未超过(2022)***字第035号仲裁裁决确定新区投资公司应付神顺公司工程款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新区投资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2)鄂11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系审查认为新区投资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而不是认定其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故应裁定驳回新区投资公司的异议请求,而不是驳回新区投资公司的异议申请,(2022)鄂11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2)鄂11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黄冈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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