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恢131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
负责人:黎严。
被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宏昌。
被执行人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全宏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全玉华。
被执行人周兰花。
被执行人全玉增。
被执行人张春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10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张春香、全玉华、**、全宏昌、周兰花、全玉增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5416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暂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龙 海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