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6执1233-1号
申请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远县运发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远县运发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立案后,经查,宁远县运发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人阙运林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为处理好阙运林的财产,宁远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接管他的财产。本案中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水韵天成”项目属于宁远县运发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工作组对该项目施工进展、资金的使用、工程项目的运营等都进行监管,本案立案后,本院为确保财产不流失,在不影响工程进展的情况下对宁远县运发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宁远县舜陵镇的土地进行了查封,但该工程项目尚不具备依法评估拍卖或处分的条件,因此,本院决定暂时终结该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时,再对该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1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欧明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江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