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三、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
法定代表人:全宏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三、***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3月17日、5月27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又向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管理部、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在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融资回购款收入330720元进行了扣留,但由于该款暂未发放,故无法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已通过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劳务工资30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电话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27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621000元,已经给付300000元,剩余321000元未给付。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徐 昊
审判员 成春林
审判员 杨为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