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7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全宏昌,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与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蓝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蓝劳人仲案字(2022)2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