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宋仁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全宏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全宏昌,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黄晒,女,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全玉增,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全宏昌、黄晒、全玉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3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昊
审判员 杨为忠
审判员 成春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