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项目负责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30号。
被执行人: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3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3执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昊
审判员 杨为忠
审判员 成春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胡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