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1522号
原告: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河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晟罡,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筱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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