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财保38号
申请人:陕西天擎壹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42531M。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谱,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圆圆,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84。
法定代表人:张育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天擎壹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6477219.06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账号:103215852168)、***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鄠邑区沣京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3472)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天擎壹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账号:103215852168)、***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鄠邑区沣京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3472)的存款,期限一年;
二、上述保全措施在6477219.0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天擎壹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 浩 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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