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兴隆起重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48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兴隆起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4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咸阳兴隆起重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08857元、执行费303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1890元,由被执行人履行案款208857元,承担执行费3033元。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案款及执行费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482执4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5月13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