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3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旺都1幢18层41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轩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日,住汉中市汉台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7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限被告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62321.29元、逾期付款利息14061.08元(自2020年6月3日暂算至2022年9月2日),合计176382.37元;2022年9月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被告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付上述劳务费本息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其偿付给***的劳务费本金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除有零星资金及车牌号为陕FK××**、陕FV××**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 三、经查,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登记信息。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失信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本院如实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