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财保2774号
申请人:合肥威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090号57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314044P。
法定代表人:刘斌。
委托代理人:李贵,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瑶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2623X5。
法定代表人:李多德。
申请人合肥威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90675.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1年6月24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威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90675.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