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郁金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郁金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8517-2号

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瑶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2623X5。

法定代表人:李多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维法,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98246U。

被告: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云川社区成都路**华冶万象公馆商业综合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8595XW。

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11元,由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莫警花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