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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财保276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王岗大道交口东南角圣地雅阁1-28幢、S-6-2幢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D2HOF。
法定代表人:卢学军。
委托代理人:李贵,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瑶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2623X5。
法定代表人:李多德。
申请人安徽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皖0102财保27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8305.76元,申请人安徽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8305.7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