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亚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亚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亚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环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8106786X。
被执行人:滁州市***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7840592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亚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市***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54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权、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德 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余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