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亚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亚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2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亚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环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8106786X。
被执行人:滁州市***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7840592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亚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市***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市***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盛 军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