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5民初616号
原告: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霍山丰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山丰盛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