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六安市捷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502财保179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六安炜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六安市捷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六安市捷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XXX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六安炜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
六安炜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称,法院裁定保全的账户系申请人六安炜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申请人六安炜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被申请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为接受财政局支付款项的需要,且被申请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债务,支付目的是直接扣款,故请求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冻结25万元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安区财政局向被申请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项目尾款15万元,已由申请人六安炜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接收,故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款并无不当,现被申请人六安市捷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自愿将保全金额降为15万元,故本院对已冻结的工程款数额由25万元变更为15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XXX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为冻结申请人六安炜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5万元。(开户行:XXX,账号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