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2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生,
被执行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玲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