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2执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