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1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六金执字第0091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名将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