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3执360、7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南桥委馨嘉园小区A#金谷大厦8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南桥委馨嘉园小区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0日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男,199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给付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4000000元;给付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7001416.09元。上述两案合计给付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11001416.09元,执行案号分别为(2022)吉0303执360号、(2022)吉0303执722号,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3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合并后的执行案号为(2022)吉0303执722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洋
书记员 姜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