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4867号
申请人:**彬,男,1970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倪年生,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长***大厦1号楼4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395X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彬与倪年生、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彬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倪年生、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387846.39元的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387846.39元的保单保函[编号:2450104412022300622]为申请人**彬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倪年生、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387846.39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