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3执异5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平市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男,199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被执行人(本案追加):***,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本案追加):吉林省金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电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我院(2021)吉0303民初33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22)吉03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吉林省长电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电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向本院申请追加为***、吉林省金谷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查,上述《协议书》载明:甲方(吉林省长电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2021)吉0303民初3721号民事调解书,乙方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己、庚方亦自愿加入执行程序,成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丙(吉林省天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丁(***)、戊(***)方表示知情且认可。依据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吉林省金谷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身份证号21××11)、吉林省金谷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谷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电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2021)吉0303民初332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全部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执行员 ****成国
执行员 谷 洪 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