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491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长***大厦1号楼4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395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年生,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通山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8.20元,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383.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浩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