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科环保有限公司

***、合肥市绿科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3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绿科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烟草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790127689L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市绿科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