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皖0103执527号
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合肥双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双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合肥双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05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30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65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5907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