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庐劳仲调字107号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995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