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某某与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庐劳仲调字107号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A的汽车。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