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6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存款且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查封车辆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庐劳仲调字107号调解协议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