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朝翔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81执保169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朝翔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峰,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方恩旭。
被申请人:方恩旭,男,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聂宗长,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朝翔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方恩旭、聂宗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7)皖1881执保1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现被申请人支付全部欠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方恩旭在xxx银行62×××25账号的冻结。
审判员 程 文 广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慧(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后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1)债务人已经清偿的;
(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