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朝翔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方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81民初1350号之一
原告:安徽朝翔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青龙乡黄土岭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MQK7YXH(1-1)。
法定代表人:陈学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勇,上海市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技大道102号创业服务中心7号楼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恩旭。
被告:方恩旭,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聂宗长,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朝翔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方恩旭、聂宗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安徽朝翔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陈学敏所有的克莱斯勒牌轿车,车牌号为沪F×××××的轿车中价值2000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李霞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