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民初3291号 原告: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在本院指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内,原告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