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03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84203951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高家坝社区一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673518963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按照生效的(2017)川1703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得款项607924.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703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