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03民初3458号
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花园)。
法定代表人:彭中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