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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03民初3458号 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花园)。 法定代表人:彭中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原告达州市华川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