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25民初6412号
原告: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贵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贵康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94元,减半收取23097元,由原告四川善邦交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