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执2673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街道金平湖大道2233号,组织机构代码:5517793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合顺和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8号现代城D座5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81296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2民初42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合顺和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74168.1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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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