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鼎钰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财保107号 申请人:滨州市鼎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二路渤海二十一路站前茶叶批发市场1号楼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BRY3B5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信城街道办事处阳城四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207767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信城街道办事处幸福一路北首污水处理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F5P1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滨州市鼎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滨州市鼎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秘秀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