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财保107号
申请人:滨州市鼎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二路渤海二十一路站前茶叶批发市场1号楼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BRY3B5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信城街道办事处阳城四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207767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信城街道办事处幸福一路北首污水处理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F5P1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滨州市鼎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滨州市鼎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秘秀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