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4576号
原告:**强,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海纳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二期八号路北寇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81023191C(9-2)。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强与被告***、海纳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强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3.7元,减半收取计3281.85元,由原告**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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