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豪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1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昕,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龙豪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西侧北京飚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5幢201。
法定代表人:刘正坤,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北京长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综合科研楼三层(西南1-4)。
法定代表人:钟燕龄,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以下简称新妈妈护理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龙豪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豪百年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长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4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妈妈护理院于2017年12月18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妈妈护理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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