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豪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豪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4886号 原告:**龙豪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西侧**飚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5幢201。 法定代表人:刘正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龙豪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豪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正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豪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作为龙豪公司安全员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14日未请假、擅自不到工地现场上班,在***地主,无故连续旷工5天。公司明确通知2022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至2月16日,需要提前回家的员工须在钉钉系统上请假,***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28日未向公司请假,无故未到公司上班。2022年1月10日至1月28日擅自无故连续旷工15天,龙豪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有权与***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无故旷工,龙豪公司负责人考虑到与***有亲属关系,未向***发出正式文件,并通过微信与***的家人沟通,让***节后回来谈谈。2022年2月18日,***口头向公司表示因工资低提出离职。后因***提出离职后迟迟不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龙豪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发送《辞退员工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龙豪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龙豪公司不服**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2762号裁决书,故起诉。 ***辩称,不同意龙豪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入职龙豪公司,岗位是安全员。***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自2021年9月起涨至5000元。 2022年3月22日,***到***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龙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0元。2022年6月10日,***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2762号裁决书,裁决:1.龙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龙豪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本院。对于以上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龙豪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15日解除,因***自2022年1月14日起一直未出勤,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18日向***发送解除通知。***对此不予认可,称2022年1月15日起龙豪公司放假,此后其未出勤,龙豪公司于2022年2月7日以微信方式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龙豪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放假通知及钉钉系统请假记录、龙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坤与***的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辞退员工通知书、发送记录,证明***自2022年1月8日搬到花园桥宿舍后一直未到工地现场工作,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28日未上班也未请假,2022年2月6日刘正坤与***微信沟通时表明***不工作,不参加培训,让***回来办理结算,其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发送辞退员工通知书,通知***于2022年1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辞退员工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其上载明:因***工作期间长时间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公司培训无故未完成,无故不递交年终总结报告,无故连续旷工10天(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28日)等行为,龙豪公司通知***于2022年1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送达记录显示,龙豪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将辞退员工通知书在微信中发送给***。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5页,证明龙豪公司2022年1月15日让其回家,其并未旷工,2022年2月7日龙豪公司将其辞退。龙豪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亦提交了***与刘正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系***主动提出离职。***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022年2月7日微信聊天记录有如下内容:“刘正坤:二叔,今年大点的工程不知什么时间能开,您尽快自己找工作吧,回**后找财务结算。”2022年2月8日微信聊天记录有如下内容:“***:我社保是不提前都给停了?刘正坤:没停,你回来再说吧。***:我刚进公司的时候说这保安都一千八,我的工资就一直也没涨,还是工资,现在保安都四千五了,我还是这么多,就是我,主要是那时候我也不想干了,我中间我好几回都不想干了,俺家里说为了这个社保,为了社保啥的了,我说,已经坚持下来了,到这谁知道这再把社保给停了……社保不能给我停了,社保给我停了,我得到找着下家儿才能给我停啊……”。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通过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与龙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2022年2月7日龙豪公司向***作出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未表示反对,还就此后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事宜与刘正坤进行了沟通,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7日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龙豪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龙豪公司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辞退员工通知书,形成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不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对龙豪公司要求判决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豪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250元; 二、驳回**龙豪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豪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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