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民初556号

原告: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221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淑敏,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变娥,女,1980年6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赵壁乡黄岩村。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男,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并定于2020年7月3日开庭审理,但原告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84.51元,由原告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吕婷婷